重大變革事項
※ 自 108 學年度起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錄取生,無論放棄與否,一概不得 參加四技二專甄選入學。
招生宗旨
為縮減城鄉差距,落實高職社區化並引導高職教學正常化,依教育部核定計51所科技校院和1所大學,共提供2,572個招生名額,由招生學校成立「112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112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期使每一所高級職業學校具有潛力之優秀學生,皆有就讀優質科技校院之機會,進而培育未來之社會中堅。
推薦報名資格、可推薦人數及相關規定
- 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推薦:
- 各高級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所稱「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職學校),係包括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職)、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附設專業群科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學程之學校。所稱「高級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不包括普通科應屆畢業生,惟修習綜合高中學程之學生,截至畢業前一學期已修畢專門學程科目 25 學分以上者,得參加本推薦甄選入學招生。
- 在校學業成績(採計至畢業前一學期之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各科(組)、學程前30%以內。
- 全程均須就讀同一學校。
- 可推薦人數:各高職學校至多可推薦15名考生。
- 各高職學校須提供被推薦考生之不同推薦順序,作為同一高職學校考生之比序排名名次(含同名次參酌)相同,於前三輪取單一高職1位考生分發及第四輪分發錄取同一科技校院之優先順序。
報考注意事項
一、 各高職學校所推薦之修習綜合高中學程學生,僅限擇一推薦報名參加「科技校院
繁星計畫」或「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違者取消本招生之報名及錄取資格。
二、 四技二專技優保送入學招生已報到之錄取生,若未依規定聲明放棄保送入學錄取
資格,則不得報名本招生。
三、 經繁星計畫錄取者,無論放棄與否,一概不得參加當學年度甄選入學。
甄選規定
一、 甄選方式:本委員會依規定比序項目之比序排名、各校系(組)、學程招生名額、
考生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及各高職學校推薦順序,進行四輪分發錄取作業,各輪
分發悉依本簡章「拾、分發方式及錄取規定」之規定辦理。
二、 比序排名項目:依下列8項比序項目之順序比序排名,包括:
- 第 1 比序:5 學期(註1)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註2)。
- 第 2 比序:5 學期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註3)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 第 3 比序:5 學期技能領域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註4)
- 第 4 比序: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 第 5 比序: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 第 6 比序: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 第 7 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註5)。
- 第 8 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註5)。
三、 同名次參酌比序項目:經前述8項比序排名項目依序比序後,如有同名次之考生,其
排名應再依下列 6 項參酌順序比序之規定辦理。
• 第 1 參酌: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 第 2 參酌:5 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 第 3 參酌:5 學期技能領域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 第 4 參酌: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 第 5 參酌: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 第 6 參酌: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依名次優先順序比序。
註1:各比序中所述5學期指一般學制至畢業前1學期之5個學期,若為4年制進修部(夜間
部)則為7學期。
註2:各比序中所述「群」係指各高職學校科別所歸屬之15群。
註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在高職部分為部定必修科目,綜合高中部分則為專精科目。
註4:「技能領域科目」在高職部分為部定必修科目,綜合高中部分則為核心科目,實用技能
學程及建教合作班為實習科目。
註5:第 7 比序與第 8 比序之各項總合成績,係依本委員會通過之計分方式計算。各項目證
明文件之取得日期,為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111年3月23日(星期三)前
方予採計。考生須於報名時,於「網路報名系統」點選登錄持有之項目,並將採計項目
之相關證明影本寄至本委員會審查;未依規定辦理者,概不予採計。
報名注意事項
- 考生網路報名:
- 考生應於規定時間內至本委員會網站點選「網路報名」,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相關報名表件,交由所屬高職學校審核。
- 報名資料一經確定送出後即不得更改,請考生審慎登錄報名資料。
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及注意事項
- 每位考生須依其就讀科(組)、學程歸屬之高職15群之一群,選填登記各科技校 院於該招生群別及不分群之系(組)、學程志願至多25個志願,請考生審慎選填 登記就讀志願。
- 考生於系統所選填登記之就讀志願序,在未確定送出前皆可修改。選填登記僅限一次,一旦確定送出即完成志願登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或重填,請考生特別注意。
- 凡於規定時間內未上網選填登記就讀志願或雖有上網選填登記就讀志願但未確定送出者,均以未登記論,即喪失登記資格與分發機會。
分發方式及錄取規定
- 分發方式:本委員會依考生比序排名、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各校系(組)、學程招生名額及各高職學校推薦順序,進行四輪分發錄取作業。
- 四輪分發考生:全部報名考生進行比序排名(含同名次參酌比序)後,取各單一高職學校之考生比序排名(單一高職學校內比序排名仍相同時,再依高職學校推薦順序),第1位者為第一輪分發考生、第2位者為第二輪分發考生、第3位者為第三輪分發考生,其餘考生均為第四輪分發考生。
- 錄取規定:經本委員會分發錄取之錄取生,無論放棄與否,一概不得參加 109 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未依規定期限及方式,以書面向錄取學校辦理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參加 109 學年度四技二專技優甄審入學招生、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各校單獨招生及大學各招生管道之招生,違者取消本招生錄取資格。
※相關繁星計畫招生規定,請依各學年度招生報名簡章為主。
|